《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曾绮华
来源:部水文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0-02-03
部水文局网站讯 1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颁布的《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水文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水文工作是水利发展的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该《办法》对贵州省水文管理体制、水文投入机制、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由省水文机构建立贵州省国家水文数据库,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统一汇编、管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水文机构无偿汇交上一年度的监测资料;从事编制省管河流、跨市(州、地)河流水资源规划等活动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申请省水文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资料不得作为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办法》还制定了详细的罚则。其中,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虚假资料或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